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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雷军与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高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80号原告:雷军,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高志鹏,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雷军诉被告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学良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