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传林与北京众祥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林,北京众祥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6413号原告陈传林,男,1974年7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众祥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催村镇西辛峰村南8区7号。法定代表人原建军,经理。原告陈传林与被告北京众祥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林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传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