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上诉周欣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周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欣,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客户方工程师。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欣劳动争议一案,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41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孟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