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上诉周欣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周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欣,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客户方工程师。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欣劳动争议一案,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41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孟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