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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魏自轩、李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魏自轩,李俊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杨志强,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魏自轩,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俊萍,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杨志强因与被告魏自轩、李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1月22日、2016年2月18日向魏自轩、李俊萍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魏自轩、李俊萍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志强诉称,魏自轩和李俊萍系夫妻关系,魏自轩、李俊萍多次购买杨志强的圆钢,共欠杨志强货款6644元,后经催要,魏自轩、李俊萍未支付欠款,杨志强起诉要求魏自轩、李俊萍给付货款66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魏自轩、李俊萍均未到庭,也均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杨志强的起诉意见,并征得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焦点为:杨志强要求魏自轩、李俊萍给付货款6644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杨志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魏自轩书写的欠条2份,魏自轩签名的销货清单1份,李俊萍书写的欠条2份,据此证明魏自轩、李俊萍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杨志强货款6644元未支付。魏自轩、李俊萍均未到庭对杨志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均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杨志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魏自轩、李俊萍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27日,李俊萍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杨志强货款500元,李俊萍向杨志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圆钢款500元伍佰元整李俊萍2012年2月27日”。2012年4月12日,李俊萍再次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杨志强货款1000元,购货时,李俊萍向杨志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圆钢款1000元整李俊萍2012年4月12日壹仟元整”。两次欠款共计1500元,后李俊萍一直未将该货款给付杨志强。2011年9月20日,魏自轩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杨志强货款2500元,魏自轩向杨志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圆钢款2500元(贰仟伍佰)魏自轩2011年9月20日”。2012年秋天,魏自轩又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杨志强货款1778元,魏自轩在销货清单上签名对欠款予以确认。2013年5月5日,魏自轩再次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欠魏自轩货款866元,魏自轩向杨志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圆钢钱866元魏自轩2013年5.5号”。三次欠款共计5144元。后魏自轩未给付该货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等违约责任。本次纠纷中,李俊萍和魏自轩分别购买杨志强的圆钢,杨志强分别提交了李俊萍书写的欠条和魏自轩出具的欠条及销货清单,应当认定在杨志强和李俊萍、魏自轩之间分别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李俊萍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杨志强货款1500元,魏自轩应当给付杨志强货款5144元。杨志强称李俊萍和魏自轩系夫妻关系,应当由李俊萍和魏自轩共同偿还本案涉及的全部货款,但未向本院提交李俊萍、魏自轩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故杨志强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俊萍、魏自轩均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俊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志强货款1500元。二、魏自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志强货款5144元。三、驳回杨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自轩承担30元,李俊萍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