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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何怀岗与郭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怀岗,郭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250号原告何怀岗,男,1977年02月04日生。被告郭新宇,男,1978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怀岗诉被告郭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怀岗撤回对被告郭新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怀岗负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