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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任文埝犯盗窃罪、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埝,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埝,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2年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文盲,农民。2015年12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埝犯盗窃罪、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全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埝、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任文埝行至蔡某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200号附13号的住家楼下,盗走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后被告人杜某明知任文埝向其销售的川J9E2**号爵牌HJ150-2C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被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32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蔡某某。2、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任文埝行至江油市中坝镇江陵路85号圣名公馆小区外,盗走邱某停放于此的川B6J2**号豪江牌HJ150-27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杜某明知任文埝向其销售的川B6J2**号豪江牌HJ150-27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被盗赃物,仍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任文埝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601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发还邱某。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据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文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文埝、杜某予以惩处。被告人任文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2016年1月20日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8日实施盗窃不属实,当日早上自己在去阆中的班车上,回来时从阆中经南部、伏虎、富义、盐亭最后回到绵阳的,进入绵阳境内沈家坝时有通话记录,四点过自己在三台长乐。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任文埝行至江油市中坝镇江陵路85号圣名公馆小区外,盗走被害人邱某停放于此的川B6J2**号豪江牌HJ150-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杜某明知任文埝向其销售的川B6J2**号豪江牌HJ150-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被盗赃物,仍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任文埝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601元。案发后,由于上述车辆装有GPS定位,公安机关据此在杜某家中发现该车。公安机关在任文埝加另查获车牌三个及川J9E2**号爵牌HJ150-2C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系蔡某某所有,于2016年1月17日晚8时许至18日23时许被盗。上述两辆摩托车已发还邱某、蔡某某,车牌三个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证明邱某及蔡某某摩托车被盗的位置及被盗后的情况;3、搜查笔录、清单,证明2016年1月22日、2月3日对任文埝身上的检查及家中搜查时发现任文埝的穿着及家中的黑色眼镜和两双棕色皮鞋,且对杜某家中检查时发现豪江牌HJ150-27普通二轮摩托车及三副车牌;4、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行驶证、发票、收据,证明蔡某某、邱某购买摩托车时的价格、型号;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川B6J2**号、川B6J2**号豪江牌二轮摩托车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邱某、蔡某某,三副车牌已随案移送至本院;6、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1月20日任文埝于江油盗窃川B6J2**号摩托车的行动轨迹;7、被害人邱某与蔡某某陈述,证明二人丢车的时间及车辆情况;8、任文埝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月20日,其乘坐“野的”到江油华丰桥附近下车,在圣名国际公馆门口盗走邱某车辆并骑到绵阳三台县杜某的家中,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的事实;9、杜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月18日、20日其分别以800元、1600元的价格从任文埝处共计收购两辆被盗来的摩托车;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016年1月15日打电话给任文埝告知其需要一辆摩托车,同年1月18日、20日其丈夫杜某分别以800元、1600元的价格从任文埝处共计收购两辆被盗来的摩托车;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月20日上午任文埝乘坐其驾驶的“野的”从绵阳到江油市的华丰桥头下车;1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杜某平时经常借钱的事实;1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任文埝、杜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14、民事判决书,证明任文埝、杜某受过法律处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任文埝2016年1月18日实施盗窃行为,仅有杜某及其妻子的指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任文埝对此亦有异议,故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确认。任文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任文埝、杜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文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2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车牌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芮发勤审 判 员  李 媛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再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