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贯太与张效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太,张效举,柏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08号原告:张贯太,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张效举,汉族,农民。被告:柏立荣,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太与被告张效举、柏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贯太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