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红俊与张效坤、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俊,张效坤,张敏,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725号之一原告朱红俊,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张效坤,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张敏,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法定代表人张效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俊与被告张效坤、张敏、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情较为复杂,且被告迁移新址,地址不明,第一次开庭未能成功送达,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李永亮人民陪审员 陈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