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回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433号原告回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锐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曹娇娇,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曹梦凡。由于婚前了解较少仓促成婚,婚后多发矛盾。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曹娇娇随被告共同生活,次女曹梦凡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差额款7000元。三、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见清单)。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差额款8000元。五、原、被告自调解书生效后于每年的七月份和一月份的第四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以上二、三、四项自调解书生效后两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