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赵世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216号罪犯赵世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世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赵世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世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