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民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鑫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民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鑫,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董文波,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桂范,齐鑫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调兵山支行),住所地调兵山市中央大街。负责人:康宝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维民,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洁,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鑫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昕主审本案,审判员赵国忠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鑫委托代理人吕桂范、董文波,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委托代理人郝维民、李红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储户密码保管不慎泄露引发还是被他人窃取引发,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储户作为弱势群体,主张因高科技犯罪至本人存款被窃取,银行应担责,符合银行对存款安全负责的规则。信息提示时存款是否已经转移?手机银行是否应柜台办理?诉争款项是否为手机银行办理转出?如果是柜台办出是否为原告与银行办理?银行升级的公告形式是否符合变更合同要件,应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调兵山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还齐鑫。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赵国忠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