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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由煜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由煜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45号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占东。被告由煜铧。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由煜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易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冀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