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王晓飞,胡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5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良刚,该行行长。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晓波,该公司经理。被告:钱晓波。被告:刘晓玲,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余为民,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查丽,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晓飞,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胡霞,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査丽、王晓飞、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査丽、王晓飞、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7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