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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爱龙与卢爱军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爱龙,卢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爱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爱军。再审申请人朱爱龙因与被申请人卢爱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爱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认定申请人是贷款人,主体不合适,程序违法。(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贷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而非两年。2、被申请人是妇女小额贷款的担保人,而非申请人的担保人。本院认为,(一)关于朱爱龙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一审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朱爱龙主张的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申请人朱爱龙以其母樊桂芳与其妹朱颖的名义申请了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被申请人卢爱军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故被申请人卢爱军有权向申请人朱爱龙追偿。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爱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爱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