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志与贾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贾代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969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肥西县山南镇吕楼村杨家畈村民组委托代理人:翟翔,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代全,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政府宿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座9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与被告贾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志负担。审判员 袁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