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俆志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满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俆志玲,张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俆志玲,住哈尔滨市四季上东小区。被执行人张满刚,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2015)青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俆志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满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俆志玲于被执行人张满刚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俆志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年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