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谢修海减刑��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93号罪犯谢修海,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10月2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邮少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修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4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修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谢修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谢修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修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修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