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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庄水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118号罪犯庄水生,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水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庄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水生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水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水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