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明燕与尚运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燕,尚运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505号原告陈明燕,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尚运汉,男,1957年08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燕与被告尚运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明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尚运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陈明燕承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