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等与鲁某、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曹某某,鲁某,袁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37号原告刘某某。原告李某。原告曹某某。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雷涛。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鲁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刘某某、李某、曹某某诉被告鲁某、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守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