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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毅与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毅,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549号原告张毅,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宇、林威,福建熹龙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西环中路691号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639308-2。法定代表人黄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燕,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西环中路691号万象商业广场地下1层01商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066310-X。法定代表人黄振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毅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对被告福建万象生活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曾 琦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民陪审员林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