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李立萍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李立萍,王万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430号原告马军,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福奇,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雪菲,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萍,女,1962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莉,女,1965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军诉被告李立萍、王万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彦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之委托代理人刘福奇、高雪菲,被告李立萍、王万莉之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军诉称,原告与李东东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西民初字第10887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与李东东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东东于2009年10月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33号206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李东东名下。自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该房屋由二被告居住使用。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540000元(计算日期为2009年11月-2014年4月,共54个月,每月两万元,因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故只主张一半);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立萍、王万莉辩称,涉案房屋系二被告与李东东协议借名购买,购房款及契税均由二被告交纳,李东东在拿钱的时候写了借条,法院认定为借款,后二被告要求李东东还借款,关于借款的利息没有主张,涉案房屋的交款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2010年4月李东东取得所有权证,所有手续均由李东东办理。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二被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原告的租金标准不明确,租金标准过高。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在2013年5月起诉李东东离婚时就知道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居住使用,2015年12月原告起诉物权保护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军与李东东原系夫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33号楼2层20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李东东的名下。2013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4月18日,本院以(2013)西民初字第10887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与李东东解除婚姻关系,登记在李东东名下的涉案房屋归李东东所有,李东东给付原告马军房屋折价款三百四十万元,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二被告李立萍、王万莉以李东东、原告马军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二被告所有。2013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6882号民事判决驳回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关于二被告居住涉案房屋的时间,被告认可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原告主张二被告自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居住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庭审中,经询问,原告马军从未向二被告李立萍、王万莉主张过涉案房屋的使用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生效裁判证明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二被告起诉李东东与原告物权确认纠纷的时间为2013年,该案判决的做出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作为该案被告的马军对于涉案房屋登记在李东东名下以及为二被告李立萍、王万莉居住使用的事实应当知晓。本案原告马军向本院提交诉状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即使以上述物权确认纠纷判决的做出时间2013年12月17日为起算点,也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且二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可。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五十四万元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彦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