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长红与高景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红,高景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李长红,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远,村民。委托代理人程强,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红诉被告高景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时 斌人民陪审员 李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