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汉剑、王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汉剑,王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朱汉剑,男,42岁,1973年6月8日出生,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义平,男,45岁,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汉剑与被执行人王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初字第18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51050.0元,承担执行费665.7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510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瑞民初字第1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范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