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蒲光彬与重庆陶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光彬,重庆陶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92号原告:蒲光彬,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宁,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陶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王志王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157-2。法定代表人:杜康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光彬与被告重庆陶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光彬撤回对被告重庆陶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