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殿影诉被告崔大龙、被告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殿影,崔大龙,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国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直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334号原告:常殿影,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许堂乡余村常庄。委托代理人:张燕,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白中,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大龙,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王人镇邓寨村崔庄11户。被告: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61号。被告: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技工学校楼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为阜阳市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国涛,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戎油坊徐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直属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和史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负责人:陈子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原告常殿影诉被告崔大龙、被告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国涛、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殿影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崔大龙、被告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殿影撤回对原告常殿影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崔大龙、被告阜阳市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宏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婉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