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正斌与朱利兵、缪守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利兵,朱正斌,缪守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利兵,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斌,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缪守兰,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利兵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朱正斌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朱利兵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正斌撤回起诉的申请,朱利兵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准许朱正斌撤回一审起诉。二、准许朱利兵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朱正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朱利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元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