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荣昌、计宏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工业建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昌,计宏,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工业建设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204号原告李荣昌,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计宏,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东人民街。法定代表人田野。被告中国十九冶工业建设分公司,住址:攀枝花东区人民街。法定代表人张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昌、计宏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工业建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昌、计宏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工业建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