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837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