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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星华与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星华,徐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星华,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晓玲,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丁星华与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1102执382号的裁定,查封了徐晓玲银行存款558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晓玲存款5580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