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昌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文忠,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