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清荣与许前芬、范洋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荣,许前芬,范洋洋,许在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941号原告:张清荣。被告:许前芬。被告:范洋洋。被告:许在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玲玲,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原告张清荣与被告许前芬、范洋洋、许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爱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荣、被告许前芬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荣诉称:被告许前芬之夫范云东因家庭买鹅放养于2015年3月26日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月利率1.35%,并由范云东出具借条(10000元现金,信用社取款10000元)。2015年7月,范云东意外身亡,三被告系范云东的法定继承人,请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息,本清息止,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两张,证明范云东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3、响导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三被告系范云东之妻、之子三被告共同辩称:三被告均不知道范云东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原告在范云东去逝后,三次到被告家要钱,被告方均陈述事情搞清楚再说,而且原告讲春节有人去吵闹。现三被告不认可范云东从原告处借款。被告家庭2011年-2012年在响导购地皮加盖三间房屋给范洋洋结婚,家庭以种田、做小生意为生,2014年、2015年养殖一千多只鹅,2015年购鹅款系范云东两子一女提供。三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原告所举证据优于被告陈述,且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及明确否认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不是范云东出具,因此,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系本案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均居住于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居委会,原告经营早点店,与范云东、许前芬较熟悉。范云东、许前芬以种田、做小生意、2014-2015年家庭饲养一千多只鹅为生活来源。2012年左右,范云东、许前芬在××集购买宅基建盖三间房屋并娶一房媳妇。2015年3月26日范云东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借给范云东现金10000元,当天原告又取款10000元借给范云东,范云东在原告提供一笔记本上分两次出具欠条,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张清荣壹万元整(月利壹分35)(10000元),据,范云东,农历2015.3.26”、“今欠张清荣壹万元整(月利壹分35)(10000元),农历2015.3.26,据,范云东”。2015年7月,范云东意外身亡,范云东去逝第四天,原告即找许前芬索款,许前芬说以后搞清楚再说,此后,原告与被告方又商谈两次无果。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诉称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如协商,三被告愿偿还本金,可放弃利息,三被告均不予认可,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许前芬之夫范云东生前从同居委会的熟人经营早点铺的即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有范云东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且原告得知范云东意外死亡即找许前芬主张权利。范云东生前家庭经营养殖老鹅,范云东所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范云东之妻即被告许前芬按约清偿,范云东与许前芬两子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不认可该债务,均未提供范云东不负该债务的相应证据,三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前芬给付原告张清荣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农历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由被告许前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