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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芳琴、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程芳琴,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158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永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行业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程芳琴。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世忠,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芳琴、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