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934号原告张XX,住依安县。被告吴XX,住依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现已和好,故原告张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