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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徽金骏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叶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骏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叶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435号原告:安徽金骏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阜阳中小企业园A-10#第一层厂房。法定代表人:范振华,董事长。被告:叶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骏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