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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谢某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74号申请人:谢某甲,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某乙,男,194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某丙,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某丁,女,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谢某甲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给付谢某乙、谢某丙、谢建芬执行款中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谢某甲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给付谢某乙、谢某丙、谢建芬执行款中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