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叶雪玲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470号原告:叶雪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玲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雪玲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雪玲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杨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