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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东海与鲜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海,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陈东海,居民。被执行人鲜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鲜军在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全照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