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高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高民初字第42号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新华村新华屯。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凤军,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43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吉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150元,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宝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防审 判 员  孙井光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