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爱宝与杜燕丽、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宝,杜燕丽,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魏爱宝。被执行人:杜燕丽。被执行人:刘伟,沂源县伟业广告公司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爱宝与被执行人杜燕丽、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