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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海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24号罪犯王海龙,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莱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被追回的价值475322.7元的赃物继续追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海龙的定罪量刑部分。2007年1月30日起入监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1年5个月,于2013年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1年6个月,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王海龙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王海龙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积分58.4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三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13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德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