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绿竹申请于立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绿竹,刘影,于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刘绿竹,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刘影,住址肇东市。被执行人于立辉,地址肇东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刘绿竹申请刘影、于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影、于立辉应支付申请人刘绿竹货款2004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影、于立辉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