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宋小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宋小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6民初9号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达孜县。法定代表人李天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小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8.87元,撤诉减半后应收取8284.44元,由原告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桑 吉代理审判员 王 钰 莹人民陪审员 米玛多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洛桑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