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宋杰与李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杰,李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宋杰,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李迎东,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李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苏07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欠款12792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兑现59100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李迎东分期履行。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魏兴斌执行员 赵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