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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玉贵与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贵,刘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127号原告付玉贵。被告刘文波。原告付玉贵与被告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玉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钱21000元用于工人开支,承诺两个月内还清,过期不还加付5000元。2013年2月原告起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还款10000元,并承诺余款尽快给齐,原告同意撤诉。但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拖不还,2014年1月原告第二次起诉,法院诉前调解,被告也未还款,原告没有立案,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1000元,并给付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当年“年底之前还清,过期不付再加伍仟元”。2013年2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偿还10000元后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诉前调解后原告未到本院办理立案手续。2016年1月27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和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属与违约金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1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文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美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