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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晶晶与刘永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晶晶,刘永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81号原告魏晶晶,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胜,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冬,该公司理赔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晶晶与被告刘永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魏晶晶申请撤诉,属对其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明喜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