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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368号罪犯鄢吉奎,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泰海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吉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339元(均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盐刑执字第010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罪犯鄢吉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吉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计分考核列监区第80名。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鄢吉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鄢吉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吉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七日(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坚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江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