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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中福与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中福,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976号申请执行人于中福,男,196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19739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委会南500米。于中福与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中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给付245017.69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于中福申请执行标的245017.6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于中福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广瑞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