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钟某某与林某继承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727号原告:张某某。原告:钟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翠萍,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钟某某与被告林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钟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16329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张某某。审 判 长 马艳雯人民陪审员 高兰宝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