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娥妹与龙泉市华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娥妹,龙泉市华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娥妹,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龙泉市华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贵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特71号刘娥妹与龙泉市华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资7398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346.44元,剩余6051.56元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周贵华已被拘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来源:百度搜索“”